办理外国人在上海的签证
注册公司指南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并办”有关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持L、F、X字签证入境并在本市就业,可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书》。
申办两证并办手续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4、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明。如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5、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6、符合两证并办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参阅注意事项);
7、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8、出入境检验局(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9、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申办两证并办需五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申办两证并办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执行国际级、市(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提供所签协议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复印件);
2、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人代表签字的聘书;
3、用人单位注册资本在300万美金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验资报告或注明资金到位的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下,享受副总经理以上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由法人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5、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在上海地区总部中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市外经委发给的认定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注:上述对象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限和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代办地点:上海市长安路1050号安源大??(1号楼)201室(新客站附近)
联系电话:021-63174828 29269553 1306165579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3013:30~16:00
符合规定条件,持L、F、X字签证入境并在本市就业,可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书》。
申办两证并办手续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4、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明。如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5、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6、符合两证并办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参阅注意事项);
7、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8、出入境检验局(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9、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申办两证并办需五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申办两证并办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执行国际级、市(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提供所签协议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复印件);
2、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人代表签字的聘书;
3、用人单位注册资本在300万美金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验资报告或注明资金到位的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下,享受副总经理以上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由法人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5、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在上海地区总部中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市外经委发给的认定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注:上述对象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限和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代办地点:上海市长安路1050号安源大??(1号楼)201室(新客站附近)
联系电话:021-63174828 29269553 1306165579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3013:30~16:00
